明分,就是社会上下各成员在工作上都要各尽其职,在财物的分配上,要按职位、才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明分”思想出自先秦最后一位集大成的儒学大师荀子。在荀子看来,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以“隆礼重法”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乐来陶冶人们的情操,并按照社会层级、职业、能力等等的差异来分配财物,适度地满足社会中每个成员的物质需求,来保证社会各阶层上下的协调一致。他把这种社会状态称之为“群居和一”。但要使这番美好的设想真正落实,则必须要突出“明分”之道。
(1).明确积分。《商君书·修权》:“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荀子·富国》:“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羣矣。”《尸子·发蒙》:“正名以御之,则 尧 舜 之智必尽矣;明分以示之,则 桀 紂 之暴必止矣。”
(2).明确的本分。《后汉书·列女传·庞育母》:“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
显然;分明。 宋 无名氏 《张协状元》戏文第二七出:“它明分欺负下官!”
明本分,知分際。
明顯之定分。
分明、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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