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共同犯罪人中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又称“实行犯”。在清代《大清律例·刑律篇》中已见正犯这个用语。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和国民党政府1935年刑法都沿用了这个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没有采用正犯这个概念。
法律名词。共同犯罪的人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者。旧律则以首谋者为正犯。《元典章·刑部五·检验》:“今省部定到尸形格式於内,於是开写正犯、干犯名色。”《二刻拍案惊奇》卷四:“权发监中,待提到正犯就放。”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比差》:“凡抗拘不到,已改差拿,而牌上正犯,仍有不到,必该差明知必责,定受重贿,希图破调。必重责,严限补拘,自无不到。”
法律上指二人以上共同為犯罪行為時,其實施犯罪行為者為正犯;舊律則以首謀者為正犯。
近义词: 主犯 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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