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立契后,向官府交税叫“税契”,交纳的税为“契税”。民间买卖土地房屋时,由交易双方协商拟订,有中人作保并签名盖章的契约,称为“白契”,也叫“草契”。其内容包括交易的性质、产业的数量或面积、坐落地点、价格、交易条件等。
旧指未向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的房地产等文契。 宋 郑刚中 《论白契疏》:“买产之家,类非贫短,但契成则视田宅为己物,故吝惜官税,自谓收藏白契,不过倍纳而止。” 宋 俞文豹 《吹剑录外集》:“有以白契告首者,追赏及种种费用外,二倍税焉。”《宋史·食货志上二》:“﹝ 绍兴 五年﹞初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自今民间争田,执白契者勿用。”
尚未經官署蓋印的房地、買賣、典當等契約。相對於紅契而言。
反义词: 紅契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