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预订所付的钱。 元 戴表元 《回凌德庸诸公启》:“谓其可为童子之范模,遂欲大率国人而馆穀;既领订金之诺,又来儷锦之笺。”《人民日报》1954.8.2:“过多地预付订金或货款,因而使得成本核算不精确。”
訂購貨物時所預付的部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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