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制,平民可以用钱财买得爵位或用买得某种爵位的钱财赎罪。《史记·平準书》:“日者,大将军攻 匈奴 ,斩首虏万九千级,留蹛无所食。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錮免减罪。”《汉书·惠帝纪》:“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 颜师古 注:“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
用金錢買得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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