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礼。 唐 牛僧孺 《玄怪录·崔书生》:“老青衣曰:‘事即必定,后十五日大吉辰,君於此时,但具婚礼所要,并於此备酒饌。’…… 崔生 在后,即依言营备吉席所要。”《太平广记》卷三五三引 五代 范资 《玉堂闲话·何四郎》:“you*女方择良匹,实慕英贤,可就吉席。”
(2).为书面贺人婚礼时上款提称用语,如“某某兄吉席”。
以文字賀人婚禮時,上款的提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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