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应役户互助的一种方式。乾道五年(1169年)浙江松阳民户首创。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应役户出田或买田若干作助役田,所收田租充应役费用。出田多少,贫富不等。后被豪强把持。元泰定时(1324-1327)规定有田一顷以上者每顷出助役田若干,以其收入充助役之费,与义役类似。
宋 以后的一种徭役形式。《宋史·食货志上六》:“ 乾道 五年, 处州 松阳县 ,倡为义役,众出田穀,助役户轮充。”《宋史·谢谔传》:“ 諤 里居时,创义役法,编为一书,至是上之,詔行其法於诸路,民以为便。” 清 钱大昕 《十驾斋养新录·义》:“近时州县众力共给役曰义役,皆与众同之意。”
宋孝宗時,謝諤所建議的助役法。人民依照貧富,出田穀助役,不願者乃行差役,詔行諸路,民以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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