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遗貲 ”。1.犹遗产。 唐 韩愈 《太原府参军苗君墓志铭》:“四室之孤男女,凡二十人,皆幼。遗资无十金,无田无宫以为归,无族亲朋友以为依也。” 清 刘大櫆 《重修凤山台记》:“吾受先人遗资,当择一事以善用之。” 清 俞正燮 《癸巳类稿·驻扎大臣原始》:“ 仲巴胡图克图 外视之,私拥 班禪 遗貲,不以分賚,众皆怒。”《官场现形记》第五一回:“无论先君有无遗貲,总之,这些事情,在小侄都是义不容辞的。”参见“ 遗产 ”。
(2).犹馀财。《隋书·孝义传·薛濬》:“ 濬 性清俭,死之日,家无遗资。” 明 朱国祯 《涌幢小品·薛满八》:“而 如冈 收其遗貲,归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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