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由官府开设的特殊店铺。始设于吴元年(1367年)之前。吴元年四月﹐朱元璋(即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作为明朝政府征收商税的机构。官店之名仍然保存﹐并一直延续到明末。主管官店者多为皇帝的亲信太监。收入一般归国家支配。
(1).供商贾使用的官营店房。 唐 李翱 《疏绝进献》:“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贾者,有酿酒而官沽者,其他杂率巧设名号,是皆夺百姓之利,亏三代之法,公託进献,因得自成其私,甚非太平之事也。”《续资治通鉴·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己酉, 吴 命中书省,凡商税三十税一,多取者以违例论。改在都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明史·食货志五》:“ 太祖 初,征酒醋之税,收官店钱。”
(2).捕役拷问盗贼的地方。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 献县 捕役 樊长 ,与其侣捕一剧盗。盗跳免,縶其妇於官店。”自注:“捕役拷盗之所,谓之官店,实其私居也。”
官營的店鋪,可供商賈集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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