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即位以后,改为每二户出丝二斤输于官,第五户出丝二斤输于本投下,合计每户每年出丝料一斤六两四钱(按一斤十六两计),称之为二五户丝,其中交给各投下的称为五户丝
元 代的一种赋税。按规定每五户出丝一斤。《史记·食货志三》:“五户丝,丙申年,分拨 寧海州 一万户。”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六章第六节:“政府规定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分赐给诸投下,谓之‘江南户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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