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亩为单位划分、计算土地面积的制度。 清 俞正燮 《癸巳存稿·亩制》:“ 江 南亩制又异, 徽州 平畴水田,亩积百九十步,斛水田积二百十步,高原田积二百六十步。”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二编第三章第二节:“ 周 代的井田制承袭于 商 代而有所发展,已经有了相当准确的亩制和比较完整的灌溉及道路系统,是井田制的完备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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