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清 制度,从布政使到知州、知县等各级地方官皆用正方印,故称“正印官”或“印官”。其他临时差委以及非正规系统官员,则用长方印。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仓收陋弊》:“如有堆顿廒外,印官到仓,即要查问。” 清 严如熤 《老林说》:“命案相验,牒交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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