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招供的文字记录。《京本通俗小说·错斩崔宁》:“当下读了招状,大牢内取出二人来,当厅判一个‘斩’字,一个‘剐’字,押赴市曹行刑示众。”《水浒传》第三九回:“ 蔡九知府 明取了招状,将一面二十五斤死囚枷枷了,推放大牢里收禁。”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问拟馀论》:“问拟罪案,止以初招为主,招状又以口供为主。”
承認罪狀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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