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执仗,汉语成语,指公开抢劫或肆无忌惮地做坏事。例句为“这伙匪徒明火执仗,公开抢劫他人财物。” 该成语出自元朝无名氏《盆儿鬼》第二折:“我在这瓦窑居住,做些本份生涯,何曾明火执仗 ,无非赤手求财。”用法为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 该成语的近义词有明目张胆、明火执杖、打家劫舍等;反义词有鬼鬼祟祟、明修栈道 、偷偷摸摸等。
同“ 明火执仗 ”。《西游记》第四十回:“那借金银人,身贫无计,结成凶党,明火执杖,白日杀上我门,将我财帛尽情劫掳,把我父亲杀了。”《红楼梦》第一一一回:“并非明火执杖,怎么便算是强盗呢?” 夏衍 《秋瑾传》序幕:“不巧 平阳 、 瑞安 又闹了教案,昨天 南乡 的愚民听信了谣言,明火执杖的去攻打教堂,结果反被教民枪毙了五个。”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