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审。《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公卿请遣宗正、大行与 沛郡 杂治王。”《汉书·楚元王刘交传》:“ 昭帝 初,﹝ 刘德 ﹞为宗正丞,杂治 刘泽 詔狱。” 颜师古 注:“杂谓以他官共治之也。”《新唐书·杨师道传》:“太子 承乾 得罪,詔与 长孙无忌 等杂治其狱。”《续资治通鉴·元世祖至元十七年》:“命都事 刘正 等往按,狱弗具,復遣参政 张澍 等杂治之,竟置三人於死。”
(2).综合治理。《明史·俞大猷传》:“宜建城设市,用 汉 法杂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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