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署的公堂。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三:“蛮人持﹝筇竹杖﹞至 瀘 叙 间卖之……郡中有蛮判官者为之贸易。蛮判官盖郡吏。然蛮人慑服,惟其言是听。太不直则亦能羣讼于郡庭而易之。”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RZkGHfO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