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民国文官等级,根据任用制度的不同,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下于此者,称雇员。
官府制作的符合标准的戥子。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催征》:“纳户完银时,买此袋,持至柜所,自将官等称準银数,柜吏止看明银色纹足,不许执等代称。”
古時官吏就職能的高下所劃分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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