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刑法八议之一。谓对先朝后裔而享受国宾待遇者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八曰议宾之辟。” 郑玄 注:“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与?”《唐律疏议·名例·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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