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法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有为”,指有所作为、造作之意。又称有为法。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狭义而言,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之现象,而以生、住、异、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相对于此,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则称为无为法。因缘造作称为“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因缘之造作,故称为“有为”,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家之分析,说明性空、唯心之理。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有为法乃无常之法,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迁移,故又称为有为转变。复次,言有为法为无常者,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住、异、灭四相,时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称为“四有为相”;此外,亦有将住、异相合并为一,而立三有为相。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即凡有为之法,必定会引生其果,故有为又称有果。
佛教语。谓因缘所生、无常变幻的现象世界。《金刚经·应化非真分》:“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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