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是一种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认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它主权势力的庇护,或许是教堂(中世纪时的圣所),或许是其它国家。政治庇护不应和现代难民法混淆,后者主要负责处理大量人口的流入,而政治庇护则重视个人,且多半是各案分别审查处理,不过两者有时候会重叠,因为难民也可能会要求个人政治庇护。
亦称“ 政治庇护 ”。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逃亡他国,请求该国准予居留的行为。一国接受上述逃亡者的请求,不予引渡,准予居留的权利叫“庇护权”。
大陸地區指政治庇護,即一國公民因政治原因逃亡到他國,取得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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