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地主规定佃户交租的期限。旧 中国 苏州 地区一般分为三限。每限十天左右,愈后则限期愈短。规定限期内交纳,可有折让,逾期交纳,就要加罚。但限期常在农作物尚未收获之前。逾限则催头、差役常拘押佃户,拷打逼租。 清 陶煦 《租核》:“田禾至十月方登场,而租限已自九月中始,及其脱粟而糶,则限早满,无毫髮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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