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创设的一种耻辱刑。 枷:一种方形木质项圈,以套住脖子,有时还套住双手,作为惩罚。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使之痛苦。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五种。枷的重量从二、三十斤到一百五十斤不等(刘瑾)。戴上最重枷的囚犯往往几天内就会毙命。后来也从耻辱刑演变成了致命的酷刑。
旧时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 明 黄瑜 《双槐岁钞·石主事捄师》:“ 李祭酒 时勉 忤权璫 王振 ,枷号於监前。”《清史稿·仁宗纪》:“刑部疏,审明 王树勋 即僧 明心 ,矇混捐保职官。得旨:枷号两个月,遣戍 黑龙江 。” 郭希仁 《从戎纪略》:“ 云山 因 苟 军之抢掠 乾州 ,深恶之,到 乾 时拿获五标一营后哨兵士八名,及哨官 胡玉林 一名,枷号辕首。”
帶枷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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