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法案。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949年9月29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全文由序言和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七章六十条组成。序言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共同纲领》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1).政党、集团之间,在一定时期内,为统一行动,经过协商而制定的共同遵守的奋斗目标和方针政策。它是这些政党或集团统一行动的政治基础。
(2).特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是在中国gong*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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