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Collegial Panel)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其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庭长指定,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评议、裁判等审判活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时所组成的审判庭。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第一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法律上指有三人以上之推事出庭共同審理訴訟案件,稱為「合議庭」。一、二審法院的合議庭,都由三位法官組成,以庭長為審判長,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另一庭員為陪席推事;三審法院的合議庭則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一位審判長和四位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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