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枉法恣肆。《后汉书·左雄传》:“朱紫同色,清浊不分,故使姦猾枉滥,轻忽去就。拜除如流,缺动百数。”
(2).谓枉错淫滥,使无辜受害。《魏书·高恭之传》:“窃见御史出使,悉受风闻,虽时获罪人,亦不无枉滥。”《新五代史·杂传·赵延义》:“王者抚天下,当以仁恩德泽,而 汉 法深酷,刑罚枉滥,天下称冤,此其所以亡也。” 宋 范仲淹 《奏灾异后合行四事》:“转运使提点刑狱,但采其虚声,岂能徧閲其实,故刑罚不中,日有枉滥。”《元典章·刑部二·鞫狱》:“受贿枉法,变乱是非,颠倒轻重,欲使狱无枉滥,其可得乎。” 清 赵翼 《廿二史札记》卷二二:“不问罪之轻重,理之是非,但云有犯,即处极刑,枉滥之家,莫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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