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资遣行。《太平广记》卷一二一引 唐 张鷟 《朝野佥载·弓嗣业》:“后 嗣明 及 嗣业 资遣逆贼 徐真 北投 突厥 ,事败, 业 等自著此枷,百姓快之也。” 王树声 《从木兰山到柴山堡》:“不几天,我们对这个哗变过来的连进行了整编。不愿留下的,发给路费资遣回家。”
一種勞資雙方中途終止勞動契約後的權利義務。資方依其年資深淺而發給勞方一定的工資,予以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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