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农户因借贷关系而典质的田地。亦称“典田”。典价一般低于卖价。典得的一方因此获得使用权,并可转典。在典期届满,如典者无力回赎,即成绝卖。地主、富农常以此兼并土地。田底、田面可以分别典质。
亦称“ 典地 ”。典当田地。承典人交付典价后,在典当期间,即获得该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可转典。旧时自耕农民迫于生活需要,又想保持土地回赎权,常采用典田方式。但到期往往无力回赎,变成绝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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