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官府对差役完成差事立定期限,按时查验。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出堂规》:“凡承票差役,俱于某日该承行,执差号簿,逐名查比。如过限不销,究责;临比不到,差拿。”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比较》:“查比之日,总书将所存截票存算,票根粘入限簿本排应催分限之下,交与粮房送查。”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UCwsrr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