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制度,指的是古代中国的四种公民,分别指士(学者)、农、工、商。除四大公民外,还有大量的「贱民」,称为「贱籍」阶层。
旧称士、农、工、商为四民。《书·周官》:“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时地利。” 蔡沉 集传:“冬官,卿,主国邦土,以居士、农、工、商四民。”《穀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汉书·食货志上》:“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闢士殖穀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 宋 叶适 《留耕堂记》:“四民百艺,朝营暮逐,各竞其力,各私其求。”
舊稱士、農、工、商為「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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