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收帑 ”。古时,一人犯法,妻子连坐,没为官奴婢,谓之收孥。《史记·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司马贞 索隐:“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録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汉 桓宽 《盐铁论·周秦》:“ 紂 为炮烙之刑,而 秦 有收帑之法。”《后汉书·杨终传》:“ 太宗 至仁,除去收孥。”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UVuAC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