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发给的凭证。《旧五代史·周书·太祖纪三》:“应有客户元佃繫省庄田、桑土、舍宇,便赐逐户,充为永业,仍仰县司给予凭由。” 宋 范仲淹 《上执政书》:“其京师寺观多招四方之人,宜给本买凭由,乃许收録。” 元 刘致 《端正好·上高监司》套曲:“印信凭由却是谎,快活了些社长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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