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代专作漕运经费的赋银。 顺治 初定制:漕船至 天津 起剥,分运至 通州 ,设红剥船六百只,每船给田十顷,收租赡船,免其征科。 康熙 三十九年裁革,将原田按亩起科,归入地丁奏销;仍照原收租数,分派各省,于漕粮项下编征,解粮道库支发,称红剥银。凡置造垡船器具及夫役工食等项费用,于红剥银内动支,馀剩之银,分给运军,以备剥浅之用。参阅《清会典事例·户部·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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