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隐藏或偷偷转移财物占为己有。《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六:“ 陈祈 家里广有,非止一处。但是自家心里贪着的,便把来典在 毛烈 处做后门。”
家裡人偷藏家財寄存於別人家。比喻行動鬼祟,不便由前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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