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入于五刑的罪。亦泛指小的罪行。《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国语·齐语》:“小罪,讁以金分。” 韦昭 注:“小罪,不入於五刑者。以金赎,有分两之差,今之罚金是也。” 宋 李清臣 《明责》:“今者之用人,较小罪而不观大节,恤浮语而不究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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