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矿企业中,在矿务局下面或在公司下面设一个或几个矿山;而在矿山下面设一个或几个坑口,而每一个坑口都是一个独立的开采系统,独立的生产单位。井田即按这种所属关系来进行划分,即划归一个坑口开采的矿体,叫井田。
(1).相传古代的一种土地制度。以方九百亩为一里,划为九区,形如“井”字,故名。其中为公田,外八区为私田,八家均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治私事。从 春秋 时起,井田制日趋崩溃,逐渐被封建生产关系所取代。《穀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范宁 注:“出除公田八十亩,餘八百二十亩,故井田之法,八家共一井,八百亩。餘二十亩,家各二亩半,为庐舍。” 三国 魏 曹操 《度关山》诗:“封建五爵,井田刑狱。” 严復 《论中国教化之退》:“ 秦 併天下,更古制,更井田而为阡陌。”参阅《周礼·考工记·匠人》、《孟子·滕文公上》。
(2).泛指田地。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归心》:“岂令罄井田而起塔庙,穷编户以为僧尼也?”
(3).在采矿工程中,一个矿田可分为属各个井(坑)开采的若干部分,每个部分称为一个“井田”。
周代授田之法。以地一方里畫成九區,由八家各占百畝,稱為私田,中間百畝為公田,因形如井字,故稱為「井田」。
泛指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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