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式的规定。《商君书·算地》:“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藪泽居什一,谿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
(2).乐律中的主调。其阳律六: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亡射;阴律六:大吕,夹钟,中吕,林钟,南吕,应钟。《清会典·乐部·原理大臣职掌一》:“凡律,有正律,有倍律,有半律。倍律半律,迆高下於正律而佐之。”原注:“自黄鐘七寸二分九釐,至应鐘三寸八分四釐,为正律。”《清会典事例·乐部·乐律》:“又奉旨,现今令 张照 查考律吕……其编鐘内、倍、夷、则等四鐘,何以转在黄鐘等正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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