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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

学习:159 次 更新时间:2023-10-09 14:06:48

五权:分有治国五事、五种计量单位、国民政府五权宪法。 1.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荀子·议兵》:“无欲将而恶废,无急胜而忘败,无威内而轻外,无见其利而不顾其害,凡虑事欲孰而用财欲泰。夫是之谓五权。”《逸周书·五权》:“五权:一曰地,地以权民;二曰物,物以权官;三曰鄙,鄙以权庶;四曰刑,刑以权常;五曰食,食以权爵。” 2.五种重量单位。《汉书·律历志上》:“权者,铢、两、斤、钧、石也……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隋书·律历志上》:“十黍为絫。而五权从此起。十絫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五权谨矣。” 3.指 民国 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孙中山 《五权宪法》:“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

五权的拼音

拼音:wǔ quán 繁体字:五權

词典解释

(1).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荀子·议兵》:“无欲将而恶废,无急胜而忘败,无威内而轻外,无见其利而不顾其害,凡虑事欲孰而用财欲泰。夫是之谓五权。”《逸周书·五权》:“五权:一曰地,地以权民;二曰物,物以权官;三曰鄙,鄙以权庶;四曰刑,刑以权常;五曰食,食以权爵。”

(2).五种重量单位。《汉书·律历志上》:“权者,銖、两、斤、钧、石也……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隋书·律历志上》:“二十四銖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五权谨矣。”

(3).指 民国 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孙中山 《五权宪法》:“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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