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刑于 ”。
亦作“ 刑於 ”。1.谓以礼法对待。《诗·大雅·思齐》:“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 郑玄 笺:“ 文王 以礼法接待其妻。” 唐 李翱 《正位》:“古之善治其国者,先齐其家,言自家之刑於国也。”
(2).指夫妇和睦。 明 汪廷讷 《狮吼记·奇妬》:“若论刑于之化,卑人其实不让 文王 ,但恐娘子未知淑女。”省作“刑于”。 清 杭世骏 《质疑·礼记》:“夫妇,人伦之始;刑于,齐家之本。”
以禮法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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