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入籍或所规定的土地数目之外另占有的田地,是不纳租赋的隐匿田。《新唐书·食货志一》:“ 开元 八年,监察御史 宇文融 献策:括籍外羡田,逃户自占者给復五年。”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七:“良农一夫以五十亩为正田,以其餘为羡田。”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WpkN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