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别称火耗银,是明清附加税之一,原指将零碎银两铸成银锭过程中的自然损耗。 火耗起于明代万历年间,由纳税者承担。清初火耗各地不一,有高至百分之五十者,甚至解运往返费用,皆摊入其内。
(1).指铸造钱币时金属的损耗。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二:“它日,又鍊每五十两为一锭,三两作火耗。”《文献通考·钱币二》:“尚书省言, 崇寧 监铸御书当十钱,每贯重一十四斤七两,用铜九斤七两二钱,铅四斤一十二两六钱,锡一斤九两二钱,除火耗一斤五两,每钱重三钱。”
(2). 元 代于产金地征税时,往往多于应征数,以为铸币时的损耗。 明 清 时指赋税正项之外加征的税额。《元史·刑法志三》:“其有巧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秤金数,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 明 高攀龙 《申严宪约责成州县疏》:“徵银不加火耗,即颂声徧地。” 清 顾炎武 《钱粮论下》:“火耗之所由名,其起於徵银之代乎?此所谓正赋十而餘赋三者歟?”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三六章:“第二是每两银子额外加三分,名叫‘火耗’,叫地方官吏们下到腰包里,实无道理。”
碎銀經火鎔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亦指州縣政府為彌補鑄幣損耗而徵收的附加稅。見文獻通考.卷九.錢幣考。
額外的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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