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明、清承前代制度,各县置县丞,别称二公。与主簿辅佐知县,分掌粮马、税收、户籍、巡捕等事。
指府和县的副职。《儒林外史》第二三回:“适才我站在门口,遇见敝县的二公。”参见“ 二太爷 ”。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XLMM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