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古代中央政府机构之一,功能属监察机关。都察院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明洪武十五年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都察院是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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