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是日本政府以支持袁世凯称帝为交换条件,于1915年1月18日,向袁世凯提出的旨在灭亡中国的21条秘密条款。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独占中国的秘密条款。1915年1月由日本驻华公使向袁世凯提出。主要内容为: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加以扩大;延长旅顺、大连两港和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为九十九年,并承认日本在东三省南部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权;中国警政和兵工厂由中日合办等。袁世凯为了做皇帝,几乎全部接受了日本的要求。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日本的侵略要求未能实现。
民國四年,日本利用歐戰機會,對德宣戰,企圖接手德國在我國的利益,強迫當時總統袁世凱簽訂的條款。共分五號二十一條,首四號包括德國在山東權利的移讓,南滿州及東部內蒙居住、營業及路礦的獨占權,漢冶萍公司之改為合辦,沿岸港灣、島嶼概不租讓與第三國等,其第五號則欲攫取贛鄂、贛浙、贛湘的鐵路權、全國警察權、軍事權等。袁氏竟於五月九日答復承諾,惟第五號保留。後我國要求廢止,華盛頓會議中,各國一致承認中國保留他日解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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