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 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现行我国大部分法律为制定法。习惯法并不是指某一整部法律均为习惯法,而是在制定法中对某些惯例予以承认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古老制度。事实上也表现为了制定法的形式。习惯法这个概念在我国意义不是很大,主要是在英美法系应用的多。非要在我国找出完整意义上的习惯法只有国际法中的国际惯例。
由国家依立法程序制定,并用文字公布施行的法律。
國家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以文字頒布施行的法律。如憲法、法令、自治法規、條約等。因可直接發生效力,或稱為「直接法源」。相對於不成文法、自然法、習慣法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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