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代,根据对口供应和专赋专用的财政管理原则,制订了“九贡”,九贡以各地特产的实物缴纳,其内容包括:①祀贡,为牛、羊、猪等祭品用的性畜和包茅之类;②嫔贡,为皮、帛之类;③器贡,为银、铁、石磬、丹漆之类;④币贡,为绣帛或玉、马之类;⑤材贡,为櫄杆、栝、柏、筿之类;⑥货贡,为金、玉、龟、贝之类;⑦服贡,为、纻或玄绣、纤缟之类;⑧斿贡,为羽毛或燕好、珠玑、琅玕之类;⑨物贡,为其他可贡的方物特产。以上九贡,多规定有专门用途,如:祀贡专供祭祀之用;嫔贡专供王室接待宾客之用;器贡专供宗庙器具之用;材贡专供制作车辕箭弩之用;服贡专供制作祭服之用等等。
周 代征收贡物的九种类别。亦泛指进贡。《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嬪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晋书·食货志》:“昔 周 姬公 制以六典,职方陈其九贡,颁财内府,永为不刊。”《旧唐书·昭宗纪》:“且四海之内,创痏犹殷,九贡之邦,纲条未理。” 章炳麟 《封建考》:“邦国既有九贡,其诸侯所未食者,附庸蕞猥,宫简事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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