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发给的钱物。 宋 李纲 《建炎进退志总叙下》:“盗贼强壮不能还业者甚众,乘此遣使四路,优给例物以招募之,新其军号,勒力部伍。”《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二年》:“詔从 琦 请,简 陕西 弓手,悉刺面充保捷指挥,仍给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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