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罪。《孔子家语·正论》:“ 晋 邢侯 与 雍子 争田, 叔鱼 摄理。罪在 雍子 ; 雍子 纳其女於 叔鱼 , 叔鱼 弊狱 邢侯 。” 南朝 梁 沉约 《立左降诏》:“罚罪之奏,日闻於早朝;弊狱之书,亟劳於晏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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