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司为明清两朝的地方行政机关,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 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
(1).官名。 南北朝 时州刺史的别称。 南朝 梁 沉约 《齐故安陆昭王碑文》:“并求入奉灵櫬,藩司抑而不许。”
(2).官名。 明 清 时布政使的别称。主管一省民政与财务的官员。《儒林外史》第十九回:“访得 潘自业 本市井奸棍,借藩司衙门隐佔身体……毒害良民,无所不为。”
南北朝時的州刺史。
明朝時負責各省民政和財政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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