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代刑罚之一。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 云中 守 魏尚 坐上功首虏差六级,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罚作之。”《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 汉 郑玄 注:“凡害人者,不使冠饰,任之以事,若今时罚作矣。”按,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见《汉旧仪》。
漢代的律令,罪輕的人充作苦工,稱為「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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