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籍制度始于北魏终于清雍正元年,指将罪民、战俘等群体的妻女及其后代籍入专门的贱民名册,迫使之世代从乐,倍受社会歧视和压制,是谓乐籍。乐籍中人,广泛参与了传统社会中的大部分音乐活动,并承担起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主脉。女乐是乐籍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和乐籍群体的重要组成。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女性专业乐人,其身份普遍卑贱,其中许多甚至类似奴隶、几与物品等同,是声色娱人的群体。
乐户的名籍。古时官妓属乐部,故称。亦指乐户或官妓。 唐 杜牧 《张好好》诗序:“ 好好 年十三,始以善歌来乐籍中。” 元 无名氏 《云窗梦》第一折:“两京诗酒客,烟花杖子头。老身姓 郑 ,是这 汴梁 乐籍。”《古今小说·众名姬春风吊柳七》:“当日就唤老鴇过来,将钱八十千付作身价,替 月仙 除了乐籍。” 清 赵翼 《高邮吊毛惜惜》诗:“死忠事岂责蛾眉,乐籍偏成此段奇。”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七章:“她原是清白良家女子,持身甚严,并非出身乐籍,可以随便欺负。”
樂部所轄官妓的名籍。後為妓女的通稱。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